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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用户须知
 
用户须知

使用指南
一、组织方式
星光灿烂社区是按专栏组织的,社区分自由讨论区;投资理财(理财大家谈、谈股论金、基金天地、债券市场、期货风云、汇市弄潮、新闻评论);休闲一刻(缤纷世界、文学艺术);版务专区(新手上路、意见建议);网友专栏等。不同的股票也有各自不同的专栏,如果您想在满天星光中查询某股票相关发言,只需在题头或首页的查询栏中输入股票代码,您就可以方便的找到了。

二、星光总汇
星光总汇是社区所有论坛发言的汇总,您可以很方便的浏览最近社区的所有发言,点击发表话题,您可以选择发言至哪个论坛,默认自由讨论区。

三、社区热点
社区热点由管理员在社区中选择优秀的热门话题加入该栏目,被选中的话题加黑显示,吸引更多网友关注。

四、个股论坛
个股论坛是所有个股栏目的汇总,当您发表话题时在对话框中的股票代码栏内输入相关个股,您的话题会自动与该股相关,只要在个股论坛查询框里输入该个股代码,很便捷的找到所有与该股相关的发言了。

五、用户资料
资料修改,我的好友,消息中心,我的收藏应有尽有。您想和某网友之间的谈话转入地下,赶快通过用户资料里的短信服务给好友发短消息吧。如果有新消息,您的短消息信箱会提示您有新的来信。
浏览社区的过程中您觉得某篇发言特别有价值,您只要点击话题右上角的“把本贴加入论坛收藏夹”按钮,以后您就可以打开我的收藏查看保存的话题了,是不是很方便哦。
想看看自己的历史发言,进入用户资料的基本信息中就可以看到自己的历史发言了,还有我的精华、热点记录哦。

六、精华文章
星光灿烂的每个栏目都设有精华区,管理员和各个栏目的版主可以把本栏目内的佳作收入到精华区,精华文章的作者将得到相应的奖励积分。精华文章分为投资理财(证券类)和休闲一刻(非证券类)两类,版主可以根据文章的不同类型将该文章加入到不同的精华区,方便用户选择浏览。

七、用户等级
根据发贴数的多少分以下等级:
等级 称号 发帖数
1 新手上路 0
2 论坛游民 10
3 论坛游侠 100
4 业余侠客 200
5 职业侠客 400
6 侠之大者 700
7 黑侠 1100
8 蝙蝠侠 1600
9 蜘蛛侠 2200
10 青蜂侠 2900
11 小飞侠 3700
12 火箭侠 4600
13 蒙面侠 5600
14 城市猎人 6700
15 罗宾汉 7900
16 阿诺 9200
17 侠圣 19000

八、金钱、经验、魅力设定
1.用户金钱设定 2.用户经验设定 3.用户魅力设定
注册金钱数 1000 注册经验值 200 注册魅力值 30
登录增加金钱 1 登录增加经验值 10 登录增加魅力值 1
发帖增加金钱 5 发帖增加经验值 12 发帖增加魅力值 3
跟帖增加金钱 2 跟帖增加经验值 1 跟帖增加魅力值 2
精华增加金钱 10 精华增加经验值 10 精华增加魅力值 5
删帖减少金钱 7 删帖减少经验值 10 删帖减少魅力值 5
解除精华减少金钱 20 解除精华减少经验值 20 解除精华减少魅力值 20


版主申请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已发表文章不少于50篇
  2、在社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3、自愿、义务地为社区网友服务;
  4、具有充足的上网时间来保证负责管理所要申请管理的栏目;
  5、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及修养,工作态度认真,尊重和容纳社区网友的各方观点。
  6、社区表现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社区经验;
  7、具备一定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8、自愿接受社区及网友的监督,遵守社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区统一管理,自觉维护社区形象。

二、注意事项
  1、每栏目首席版主及副版主总数不超过5人。
  2、每一用户允许担任两个栏目的管理,但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栏目的首席版主职位,同时担任两个栏目管理时,仅允许一个栏目为首席版主,另一栏目为副版主。
  3、申请成为已开设网友专栏的版主需征得原专栏已有版主的同意。
  4、因违反社区规则被撤销版主职务的,自被撤职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具备社区版主任职资格。
  5、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自社区批准辞职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不具备辞职之前所管理栏目的版主任职资格。
  6、ID或昵称不合社区法规的用户不具备版主任职资格。
  7、凡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1至6项的社区注册用户均具备社区意见建议等版务栏目之外的其他栏目版主任职资格。
  8、申请社区公共栏目:投资理财(理财大家谈、谈股论金、基金天地、债券市场、期货风云、汇市弄潮、新闻评论);休闲一刻(缤纷世界、文学艺术)等版主的网友可直接向管理员申请,并由社区管理员统一管理监督。申请新开网友专栏的,网友专栏开通后,实行专栏版主自我监督管理,首席版主(栏目申请人)可决定辅助版主的人选,并报管理员备案批示。申请已存在网友专栏的,需得到该专栏首席版主的许可,并报管理员备案批示。
            
三、审批流程
  1、采取个人申请、版主及管理员内部推荐的申报制度。
  2、个人申请,按版主申请格式认真填写并通过给管理员写信(短消息或EMAIL)或在意见建议栏目发表的方式提交,就申请者的注册时间、上站次数及申请格式初审合格的同时,邀请其拟申请专栏的首席版主确认(首席版主在收到邀请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须回复意见,逾期则视为版主默认推荐)后,通过。
  3、各栏目的首席版主依据以上《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组织栏目内其他版主的候选人选并讨论一致后,报管理员。
  4、社区管理员负责意见建议栏目内的各栏目首席版主提交的版主人选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交社区工作组。
  5、经社区工作组讨论后:
  ①若同意,社区管理员可直接就选定的版主赋予管理权限,并在已选定的版主所管理的栏目内或首页公告内以公告形式发布任命公告,初聘版主首期为特邀一个月试用期,期满后由首席版主依据表现在管理栏目上报意见,社区将依据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后做出转正、续聘或解聘决定。
  ②若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须及时通知社区管理员和首席版主进行最后确认。
            
四、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版务专区之外的所有星光灿烂社区各栏目。
  2、特殊情况下,因栏目发展需要(含新开栏目),可不受此规定约束,但必须在意见建议栏目提交讨论,经与拟邀请管理的栏目现任版主沟通同意后执行,但其成为版主后,必须接受社区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
  3、社区对申请版主的条件保留有继续补充说明和解释的权利。

附一:版主申请表
  申请人id:
申请人昵称:
  申请栏目的名称:
  目前居住城市:
  电子邮件(联系电话):
  专长或管理该栏目的优势:
  您经常参与,最感兴趣的社区栏目是:
  平均上网时间(小时/天):
  申请该栏目版主的理由:
  面对网友的投诉或指责,您会怎样去做:
  您对社区的意见和建议:

附二:版主的权力
  1)拥有更多上传文件和消息接受数量;
  2)拥有对发表在本栏目内文章的删除权;
  3)拥有对本栏目内精华文章的添加和删除权;
  4)拥有投票的发布权;
  
  当然,版主的权力不可以滥用,如果网友发现某位版主不讲原则滥用权力,或者在其位不谋其政,网友随时可以依“法”起诉来寻求公平、维护正义,只要进入社区的“意见建议”栏目您就可以向管理员反映问题了!


版主守则
一、栏目的维护:
  星光灿烂社区除由管理员负责管理的版务专区等栏目,栏目的维护主要依靠各个栏目的版主。如管理员发现该栏目的版主不能认真履行其应尽职责:长期(社区常设投资理财和休闲一刻栏目1个月为限,网友专栏3个月为限)不对栏目进行管理,或者管理不善,又无其他网友愿意担任该栏目版主的,管理员将对该栏目做相应处理或免去其版主的地位。斑竹的辞职应在辞职之日起前两周提出申请,否则在新的斑竹确定前不能辞职。社区常设栏目(投资理财和休闲一刻)版主对所管辖论坛严格管理,与论坛交流主题无关的帖子定期做删除处理(一周内),一般所加精华文章与该论坛主题相符。网友专栏由专栏申请者自行决定专栏内容并管理。

二、版主职责:
  1).经常上网浏览并发表有价值的文章。2).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规定和本社区制定的规章制度。3).能够在成为版主后维护好本栏目内的秩序,积极发表有价值的文章,原则上每周应至少发言1篇,并按精华区整理规定整理一次精华区,特别情况可放宽至一个月(社区常设栏目)或三个月(网友专栏)。4).正确处理栏目内争端,如遇纠纷可向管理员申请仲裁。

三、精华区整理规定:
  星光灿烂的每个栏目都设有精华区,管理员和各个栏目的版主可以把本栏目内的佳作收入到精华区,精华文章的作者将得到相应的积分等奖励。精华文章分为投资理财(证券、保险、房产、理财消费类)和休闲一刻(文学艺术、饮食旅游、娱乐休闲类)两大类,版主可以根据文章的不同类型将该文章加入到不同的精华区,方便用户选择浏览。
精华文章添加由各个栏目的版主自主决定,一般情况下,版主所加投资理财精华和休闲一刻精华以原创为主,休闲一刻可适当放宽。所加精华文章原则上不得少于100字,转贴文章需注明来源出处。

以下情况不允许加精华:
  1、公告、非重大新闻消息
  2、政治类
  3、同内容重复精华(保留最先加精华的)
  4、精华归类不正确
  5、无实质内容的
  6、非原创精华出现在原创精华区
  7、社区常设栏目添加与该论坛主题无关的精华文章
  8、内容违反社区发贴规定
  出现以上情况,管理员需对该精华文章做解除精华处理,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罚分,情节严重的免去其版主职位。

附一:
工作规范:
对社区中存在的不同类型的需删除文章,情节严重的对其作者给予封闭栏目发言权限的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和不同情况在消息中心中发消息告知用户(消息模版见附二)。

  1)重复发送同一文章超过3遍的。
  2)非广告版面做赚钱广告。
  3)涉及人身攻击的漫骂和侮辱他人的,以及其他读者反感的帖子。
    本条中所列牵涉人身攻击的,版主需根据起因酌情给予处理,对于棘手问题,可先不封其用户权限,待社区管理员讨论后决定。
  4)发送黄色及淫秽内容的。
  5)涉及政治攻击和违反宪法的,不利于党和领导人的及危及论坛安全的言论。
  6)用户名不合理的。
  7)冒充他人误导网友,故意混淆是非捣乱者。

附二:
消息模版
1. 重复发送同一文章超过3遍的

xx网友:
您好。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网友们交流看法的园地,为了让大家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浏览环境,根据社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网友将同一主题内容多次发送是属于被禁止的行为,您今天的多次重复发言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我们对您帖子的处理,希望您能理解。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大家的社区,我们真诚的希望您能自觉爱护好它的良好氛围,使广大网友有一片洁净的网上家园。

××栏目版主


2.做赚钱广告

xx网友:
您好。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网友们交流看法的园地,为了让大家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浏览环境,根据社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做赚钱广告是属于被禁止的行为,您今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我们对您帖子的处理,希望您能理解。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大家的社区,我们真诚的希望您能自觉爱护好它的良好氛围,使广大网友有一片洁净的网上家园。

××栏目版主


3.涉及人身攻击的漫骂和侮辱他人的,以及其他读者反感的帖子

xx网友:
您好。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网友们交流看法的园地,为了让大家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浏览环境,根据社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他网友进行人身攻击是属于被禁止的行为,您今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我们对您帖子的处理,希望您能理解。如果您认为是对方的挑衅使您作出此种反映,请回复消息告知,我们将会妥善处理此项纠纷。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大家的社区,我们真诚的希望您能自觉爱护好它的良好氛围,使广大网友有一片洁净的网上家园。

××栏目版主


4.发送黄色及淫秽内容的

xx网友:
您好。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网友们交流看法的园地,为了让大家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浏览环境,根据社区管理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发送黄色及淫秽内容的是属于被禁止的行为,您今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我们对您帖子的处理,希望您能理解。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大家的社区,我们真诚的希望您能自觉爱护好它的良好氛围,使广大网友有一片洁净的网上家园。

××栏目版主


5.涉及政治攻击和违反宪法的,不利于党和领导人的及危及论坛安全的言论

xx网友:
您好。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网友们交流对于证券、财经看法的园地,您发表涉及政治攻击或违反宪法的言论是属于被禁止的行为,您今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我们对您帖子的处理,希望您能理解。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大家的社区,我们真诚的希望您能自觉爱护好它的良好氛围,使广大网友有一片洁净的网上家园。

××栏目版主


6.用户名不合理的

xx网友:
您好。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网友们交流看法的园地,为了让大家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浏览环境,根据社区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合理的用户名是被禁止的行为,您今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我们对您帖子的处理,希望您能理解。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大家的社区,我们真诚的希望您能自觉爱护好它的良好氛围,使广大网友有一片洁净的网上家园。

××栏目版主


7.冒充他人误导网友者,故意混淆是非捣乱者。

xx网友:
您好。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网友们交流看法的园地,为了让大家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浏览环境,根据社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冒充他人或故意混淆是非捣乱是被禁止的行为,您今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我们对您帖子的处理,希望您能理解。
证券之星的社区是大家的社区,我们真诚的希望您能自觉爱护好它的良好氛围,使广大网友有一片洁净的网上家园。

××栏目版主



星光灿烂社区管理条例

1、总则
  1)社区命名为“新光灿烂”;
  2)本社区的所有权、经营权均属证券之星公司;
  3)本社区的最高管理机构为社区管理组;
  4)社区的重大决策发布在社区公告。

2、 社区用户
  1) 凡是证券之星用户都为本社区注册用户(以下统称“社区用户”),拥有社区用户基本权限。
  2) 本社区用户的个人资料上受到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基本资料的请求,司法、检察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
  3) 本社区用户享有言论自由的权论。
  4) 本社区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上的所有规定,不得在本社区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包含种族, 性别,宗教的歧视性内容,不得发表猥亵性的文章,对于任何人都不能进行污辱、漫骂及人身攻击,本社区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网络礼仪规定;
  5) 用户在相关讨论区发表文章时,除遵守本条例外,还需遵守版主对该版的相关规定;遵守本社区条例的用户在本站中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6) 未经本社区同意,不允许在本社区内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7) 用户应承担一切因其个人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8) 本社区拥有对违反本站规则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力,直至禁止其在本社区内发布信息;
  9) 如果社区用户发现某位版主不讲原则滥用权力,或者在其位不谋其政,随时可以依“法”起诉来寻求公平、维护正义,只要进入社区的“意见建议”频道或给管理员写信,您就可以向管理员反映问题了!

3、 社区管理员
  社区管理员请参看《证券之星管理规章》

4、 版主
  版主请参看《版主守则》

5、版权声明
  1) 本社区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作者责任自负;
  2) 用户在本站发表的作品,证券之星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3) 本社区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文章以下原则为准:
   1、 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
   2、 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文章出处;
   3、 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6、处罚规则
  1) 本社区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社区有权关闭其发言权限或删除该用户。
   1、 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2、 在各讨论区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和反政府言论,足以影响到本站声誉者;
   3、 从事商业活动;
   4、 模仿社区管理人员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2) 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社区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社区有权对其做出关闭发言权利。
   1、重复发送同一文章超过3遍的。
   2、非广告版面做赚钱广告;
   3、涉及人身攻击的漫骂和侮辱他人的,以及其他读者反感的帖子;
     本条中所列牵涉人身攻击的,版主需根据起因酌情给予处理,对于棘手问题,可先不封其用户权限,待社区管理员讨论后决定。
   4、发送黄色及淫秽内容的;
   5、涉及政治攻击和违反宪法的,不利于党和领导人的及危及论坛安全的言论;
   6、用户名不合理的;
   7、冒充他人误导网友,故意混淆是非捣乱者;
   8、影响网友浏览的帖子发布格式

7、附则
  1) 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本社区无关;
  2) 论坛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社区不负任何责任。
  3)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 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证券之星网站BBS社区拥有最终解释权。
    证券之星BBS社区组
    二零零四年3月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服务器升级,帖子人气统计暂不计数。


执行时间:31.00586毫秒。查询数据库1次。